公告
中国烹饪协会反垄断合规行为准则
日期:2024-10-25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中国烹饪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本会在促进全国餐饮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加强餐饮业反垄断合规建设,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全国餐饮业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三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
第四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不得以价格自律、行业整顿、维护市场秩序等名义为本行业的经营者设定商品价格或者限制其自主定价权,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
第五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限制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不得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第六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限制购买、使用、租赁、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或者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
第七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抵制交易。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或者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
第八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本行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从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行为。
第九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等。
第十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第十一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虽未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调一致行为。
第十二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采取惩戒措施强迫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如:设置入会要求、没收保证金、设定违约金、限制会员权益、取消会员资格、通报批评、联合抵制、暂停经营活动等。
第十三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采取将垄断协议实施情况与会员奖优评先挂钩等激励措施,引导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第十四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通过自身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对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监测;不得采取搭建平台、设立专班、建立协调机制等保障措施,为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性条件;不得存在其他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交换、讨论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报竞争性敏感信息;不得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预测价等,或者制定供本行业经营者参考的价格计算公式,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协调商品价格,不得发布不实或者夸大的成本趋势、供求状况等市场行情信息,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协调商品价格。
第十六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可以就垄断协议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为本行业的经营者提供指导,并支持本行业的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豁免申请。
第十七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基于行政机关的要求、委托,或者通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发布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函件、会议纪要,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协助行政机关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本会应当借助连接政府与经营主体的独特优势,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职能,促进全国餐饮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自律职能,加强自身反垄断合规建设,采取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等方式,指导、帮助会员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尽早识别、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
第十九条 本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业特征、市场情况等识别现实和潜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建立反垄断合规举报机制,为协会工作人员、会员等举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提供便利,并承诺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不因举报行为采取任何对其不利的措施。
第二十条 本会可通过以下方式,预防和制止会员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一)指导会员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
(二)对会员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提示会员不得以行业协会为平台或者媒介从事垄断行为;
(三)发现会员涉嫌从事垄断协议等违法行为时,采取告诫、通报、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四)其他指导会员加强反垄断合规的措施。
发生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者指导会员尽早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从事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提醒会员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发现自身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或者已被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立案或者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后续调查,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会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应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约谈。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予以整改,提出消除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履行时限等,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从事经营或者提供服务遵守以上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经中国烹饪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0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