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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相关问题解答
日期:2013-12-26 来源:本站原创
一、什么是“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二、有哪些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
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共有10个: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
三、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上海是少数民族散居地区,根据上海市第五次人口普查情况,全市共有少数民族118393人,55个少数民族成份,来沪具有居住证的少数民族有102883人。中央作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以后,西部边疆民族地区来沪人员明显增加,对清真食品需求不断加大。上海又是一个国际大都市,近年来,与中东阿拉伯国家的交往也日益增多。因此,做好我市清真食品供应工作,既是进一步满足上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需要,又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大局、服务全国、服务世博会的需要,更是展示上海国际化大都市民族工作形象的具体体现。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代表对上海少数民族的关心和支持;是不断完善本市民族法制,依法保障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满足信仰伊斯兰教的外国人来沪生活需要;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对于推进上海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违反本《清真食品条例》有关规定,将给予怎样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条例》下列的有关规定,都要受到处罚。
(1)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将清真标志牌交回原核发部门,其中属于基本供应点的,还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主辅原料,应当符合清真要求,并附有效证明,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给予处罚;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按照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或在运送、称量、存放过程中做不到“四专”要求的,将给予处罚;
(3)末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的;未经许可而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包装上使用“清真”两字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或者在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上含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将给予处罚。
五、为什么要设立“清真标志牌”?
为了便于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民识别清真食品经营点,制止一些名义上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实质上没有按照清真食品要求生产经营的行为,市民族宗教委在本市进行了“清真标志牌”挂牌试点,实际效果比较好,受到了本市及外来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欢迎。为此,《条例》专门就设立清真标志牌作出了规定。如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以清真名义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必须悬挂清真标志牌。这是为保证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民食用放心食品而设立的专用标志,也是为保证清真食品的信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对外开放需要而设置的专用标志。
六、《条例》对申领清真标志牌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在申领清真标志牌的过程中,《条例》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生产和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要求;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职工中,有适当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企业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清真食品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企业的负责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一般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文章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