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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直播“自带酒水”问题专家谈(上)
日期:2009-05-07 来源:新闻宣传部
12月27日晚21:00,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新闻观潮》节目用一个小时时间直播关于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问题的专家访谈——争论不休的开瓶费,中国烹饪协会秘书长冯恩援、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国家质检总局中国标准出版社法律顾问、企业维权专家王寿魁应邀参加了访谈节目,三位专家对“自带酒水消费”问题发表各自意见,现将访谈节目录音的文字资料整理出来提供给大家。
节目录音整理:
欢迎收听谈话互动节目《新闻观潮》,我是主持人唐悦,我们今天的话题是:争论不休的“开瓶费”。逢年过节是外出吃饭的高峰时期,那么元旦又快到了,想必不少朋友也考虑去酒店和家人吃顿新年饭。但是如果您选择的酒店要收取“开瓶费”的话,我不知道大家会有什么样的想法,您觉得合理吗,您会接受吗?近日因为收取了100元的开瓶费,北京某酒楼被消费者告上了法庭,海淀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酒楼的行为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决酒店返还100元的开瓶费。但紧接着温州的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谢绝自带酒水。中国烹饪协会也再次发表声明,明确表示完全支持餐饮企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久违定论的开瓶费问题再次成为了关注的焦点。那么这个开瓶费究竟从何而来呢?收取开瓶费究竟合理吗?我们今天就特别邀请了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咨询服务部的王寿魁主任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来到我们的节目,一块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听众朋友,您觉得开瓶费是不是霸王条款呢?如果您是餐厅的经营者,您是否会采取这样一种方式来收费呢?欢迎您在节目直播期间发短信发表您的观点。
关于这个开瓶费可以说争论得由来已久啦,中国烹饪协会也是曾经多次发表声明明确表示,完全支持餐饮企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中国烹饪协会支持的理由是什么呢?为什么近日要再次表明这种态度呢?我们现在来连线中国烹饪协会秘书长冯恩援:
主持人:您好,冯秘书长!
冯秘书长:您好!
主持人:我们刚才已经说到,咱们烹饪协会是完全支持餐饮企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这样的一种表态,那么很多消费者听到这样的表态之后就会说,中国烹饪协会是不是要支持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呢?您觉得这两个概念是不是相同呢?
冯秘书长:我也想借这个机会向主持人问好,向听众问好,向两位嘉宾问好。我跟邱先生也一起讨论过这个问题,我们说支持企业维护经营自主权,实际上包括企业可以对自带酒水的人收取或放弃收取服务费的这个权力。我们支持他们有经营自主权,是因为这个自主权是由企业来决定的,你可以收,你也可以不收。这个权力是有两个方面,这是这么一个观念。
主持人:也就是说这个权力应该由餐饮企业自己把握,是吗?
冯秘书长:是的,因为在咱们国家现在已经实行的价格管理制度,是政府管理的逐渐减少,市场管理的增大,是用市场的手段来调节价格的作用。餐饮业在市场经济当中是开放比较早、开放程度比较高的一个行业,目前的价格是由企业来决定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这就是您支持餐饮企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个理由,是吗?
冯秘书长:对!它包括着两个方面,收与不收;收多收少,应该由企业来决定。但是有一个原则,就是一定要有告知的义务。因为任何权力都附带有义务,一定要明明白白地告知消费者,要事先告知,这个是我们行业要自律的,要率先做到的一点。我们也一再地跟企业讲,这样才能维护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和谐的关系,消费者是我们行业的衣食父母。
主持人:您是作为餐饮业的业内人士,我们说任何一种费用它从无到有,一定是有它的缘由,您觉得“开瓶费”的产生是基于什么样的一种原因或什么样的一种背景呢?
冯秘书长:我想说明一点,应该讲,严谨一点,不能叫“开瓶费”,我们这个叫“酒水服务费”,它是提供的一个服务费。这个是在名字上我很希望听众和媒体理解。这个费用在市场上出现是因为在交易过程当中,消费者,或者叫一部分或个别消费者,在某一个时间,某一次宴请当中,有自带酒水的愿望,并且和企业经营者达成了这样的约定,或者是收,或者是不收,或者收多少。因为我们企业有时逢年过节还要给您打个折,您要是家里有人结婚,可能还送您酒,这个权力都是由企业来决定的。双方有这样一个约定的过程。
主持人:冯秘书长,刚才您纠正了我一下,不应该叫“开瓶费”,应该叫“酒水服务费”。那么作为消费者可能是拎着自家的酒进去了,他说我不需要你给我开瓶,不需要你给我倒酒,我全都是由自己来做,那你到底给我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了呢?
冯秘书长:就在不久前,北京大董烤鸭店也有一个顾客带着十只螃蟹来,就说:你给我蒸一蒸吧,我给你点蒸的钱,你为什么这个螃蟹卖这么贵啊?那如果这样,我们这还叫餐饮业吗,那我们就变成食品加工业了。那我们可能也不是餐厅了,我们就变成卖酒水的超市了。因为我们提供的过程,费用是多元的,比如我们提供的房子要付房租的,我们要提供服务空间,我们要提供一定的消费环境、设备,要有灯光,冬天要有暖气,夏天要有冷风,即便您说这瓶子我自己打开,即便我不用酒具饮用,也在我们的餐饮企业里有这样一个消费过程,就像您在看电影的时候有可能打了一个瞌睡,为此也不能够减少票价。我不知道您能不能理解啊。
主持人:我明白了。
冯秘书长:我希望我们消费者能理解我们餐饮企业。
主持人:总之我觉得这样来理解:就是进了餐馆的门,我就要拎着脑袋被宰,是这样吗?
冯秘书长:不是。您最大的权力是进谁家的门。因为咱们餐饮市场是非垄断行业,全国有400多万家餐馆呢,您可以在某一个城市,某一个街区选择您认为价格合理,服务您认为满意的这样的企业去用餐,不必到那些您认为不满意的地方去用餐。因为您的选择权就在于您对这个餐厅的认可程度。我有什么选择权,消费者?我就是选择不到你家吃饭,因为我对你有意见;我就是非要到你家来吃饭,因为我太喜欢你们这一家了。这个是您的选择权。选择权是有舍和取两个方面的权力。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冯秘书长接受我们的采访,谢谢您!
冯秘书长:也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希望听众能够理解。
主持人:我们待会看看听众有什么样的反应。
冯秘书长:好的。
主持人:一位听众说,餐馆收取开瓶费我觉得他们这种行为就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北京这个酒店收取开瓶费的案子,我们刚才也说过了,海淀区法院已经作出了一审判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楼向王先生收取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是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这个案子可能还不是最终的结果,不知道两位嘉宾对这个案子作何评价?你们综合判断一下,我们听一听,好吗?
邱律师:我们去年与冯秘书长探讨过这方面的问题。实际上酒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站在酒店的角度来讲,可能有它很多的原因。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的话,就是你于求自治,必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消法》里有明确规定,店堂告示、通知等有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是无效条款。另外,刚才冯秘书长讲的一个消费者选择权,可以选择这家酒店,也可以不选择这家酒店,那么我一旦选择你以后,你可以作出不让自带酒水或是自带酒水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这我认为未尝不可。但前提是,你收取的费用是不是公平的。因为现在酒店他不是一个服务费和开瓶费的问题,咱们大家都知道,一瓶酒在市场的价格可能是10块钱,到这里面就是20块钱,100块钱的酒卖200钱,你酒店等于是个卖酒的。因为酒呢你提供的服务又没有复杂的劳动,就是服务员开,使用你的器具,不像刚才讲的餐饮业做螃蟹之类的东西,如果是你餐饮的服务可以提高,为什么可以提高价格呢?全聚德的鸭子和其他的烤鸭,一般30多块钱,而全聚德要100多,它有很多很强的专业技能的厨师做出来,你认可他,你可以把这种餐饮的费用提高,因为你这里面凝聚了人们的劳动,它的技术含量不同。也就相当于咱们一个医院,它不能是卖药的,市场上的药到医院里就成倍的翻,你主要是医疗水平,服务水平,医疗诊断技术。对我们酒店是同样一个道理,你不是卖酒的,但是并不是让你的酒一分钱不收,你可以加一个合理的利润,这是一个公平的问题。你酒店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但你的服务费不能够过高,所以你过高就是违法。
主持人:不能是暴利?
邱律师:对,你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关于暴利的问题我们也探讨过,国家计委原来曾有一个反暴利法,但暴利的这种概念怎么界定很难操作,对于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反暴利法,没有针对相关的这种垄断和独占的法规。当然个别酒店的行为是自由行为,如果作为一个协会来统一的规定就不妥当。刚才冯秘书长讲得很客观,就是酒店的自主经营权,他可以收取也可以不收取,甚至他可以为消费者免费赠送酒水,这都是可以的。冯秘书长的这种观点我是赞同的。但是你收的时候必须公平合理,你这种在店堂告示当中有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这是无效的。如果你收取适当的,我想,消费者可能不愿自带酒水了。自带酒水无非两种情况,一方面可能是亲朋好友聚会,酒店没有这种酒,这是家乡的酒,没有他可以自带。另一方面,可能是大多数消费者觉得酒店的酒水太贵,所以要自带酒水。这就涉及到酒店的利润增长,还有很多利润可能是来源于酒水的销售。我认为酒店应该转变经营思想,要收也应该是非常合理的费用,包括你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然后你主要是从提高你餐饮的档次上,提高餐饮的这种文化上,包括你的服务,软硬件的设施上,来收取合理的费用。
主持人:一位大连的听众发短信说:我认为应该收取这个服务费,因为到饭店吃饭就已经接受了服务,所以应该去承担相应的费用。使用者付费,使用了饭店的人力、服务,就因该付费啊。那么刚才邱律师也说到,您认为收与不收是餐馆自己的权力,但是在收多收少的问题也谈到,你收的是不是合理,是不是被消费者认为是合理的,这是一个关键。
邱律师: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用一个行规来拒绝或一个酒店的一个店堂告示来拒绝肯定是不妥的,因为你违反了一个公平的原则。你不应该拒绝他,他带来酒水之后,你收的应该是一个合理和公平的。所以在这里面很多地方性的法规已经禁止了这种行为,有些协会和消费者协会联合倡导,有很多的企业也响应。所以在我们国家由于地域广阔,酒店的情况不一样,有的地方是允许自带酒水,有的地方是坚决抵制,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明令禁止不允许有这种条款。这里面还是需要一个法律和规范完善的问题。
支持人:王主任您的观点呢?刚才邱律师表达的这些观点您是不是很赞同呢?
王律师:首先我说呢,刚才对冯秘书长讲的我完全赞成。而且我觉得作为一个行业协会,在遇到这么样一个考验人的时刻,以行业协会的身份,来替企业讲几句公道话,而且完全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理智地进行分析,理智地来进行讲解,我认为是很恰当的,也是应该的、及时的、必要的。第二,我对邱律师的观点,我基本赞成,我指的是说,邱律师说“收费不收费是企业的自主权,收多少要另外考虑”,收与不收是企业的自主权,我完全赞同这个观点。收多收少,我也想谈谈我的看法。因为我想我们应该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看问题,也就是我们《消保法》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那么我们可不可以这么理解呢?我们可以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公平、合理的规定。我认为开瓶费的收取(我纠正一下我的话,我同意冯秘书长,应该叫“自带酒水服务费”)收费多少应视软硬件条件而定。比如说五星级酒店和普通街上的小摊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因为他的成本是不一样的。我完全赞成邱律师说的,就是不能狮子大张口-乱收费,这是不公平的。合理的收费对消费者不叫不公平,更不能叫不合理。因为我们的法律它规定了权力也规定了义务,规定了义务必然有权力跟随,也就是说,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合理的规定,言外之意也就是说可以以格式合同做出对消费者公平、合理的规定。这就是我的观点。我们理解《消保法》要全面理解,要从权力和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理解。我在这个问题上和邱律师没有矛盾,不但没有矛盾,我今天第一次听到邱律师说他也赞成收费,关键是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我们俩不冲突,我觉得我们俩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相吻合。
主持人:邱律师刚才王主任已经向您这边靠了,你觉得你们俩是不是可以靠得更近一些?
邱律师: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关键是酒店做出的规定是不是公平的。比如这位王先生被收了开瓶费100块钱,酒的本身才多少钱?饭菜才100多块钱,还不到300块钱,就是一瓶酒的开瓶服务费就要100元,我认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院判他是不当得利,是无效条款,我认为是非常恰当的,针对这个个案。那么如果消费1万块钱,10万块钱,收开瓶费100元还可以理解。人家除了酒以外消费的一共才100多块钱,你收人家开瓶费就100块,这能叫公平吗?不管在什么样一个星级的酒店,我认为,按价格法规定,虽然是法律规定了,价格分三种形式:国家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定价,但是市场定价,你的成本和利润比例要合理,你的成本是多少,你的合理利润是多少,你价格要公开、透明,不是你说多少就是多少。当然你有自主定价权,但是你的定价是不是公平,你这里面有没有成本,成本是多少。所以我认为,基于他收取开瓶费过高,是加重了对方的负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这种规定是无效的。我们对《消法》的理解是要全面的、深刻的,不能是断章取义,《消法》规定你的店堂告示等规定的内容不公平、不合理是无效的,当然了规定公平、合理的就是有效的。
主持人:两位嘉宾可以说观点比较相似,但是一位佳木斯的听众跟你们的观点不太一样,他说:这样收开瓶费和强制消费有什么区别?简直就是霸王条款。所以说,他是坚决反对。那么其他的听众朋友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看法,也欢迎您把您的观点发送到我们的互动平台。我们在下半段的节目种将继续讨论。
未完待续,敬请关注。
供稿:新闻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