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自带酒水饭店索要开瓶费 消协称此举不合法

日期:2009-05-07 来源:威海日报

    11月28日,市民先生自带了一瓶红酒,到戚家夼路某酒店消费,结账时却被服务员告知,因他自带酒水而未在店内购买,所以要收10元“开瓶费”,这是酒店业不成文的规矩。先生表示,他进店消费时,酒店并未告知这一“规矩”,事先不告知却“秋后算账”的做法令他难以接受。

  昨日,记者走访了市区20余家酒店,发现只有3家酒店有“禁止自带酒水”的标示。但许多酒店负责人告诉记者,除了婚宴外,自带酒水到酒店消费的顾客很少,虽然没有警示标志,但酒店原则上不同意顾客自带酒水。据了解,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在2003年5月1日制定颁发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做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营业范围内享用”的规定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就成了餐饮业的内部行规。

  对此,许多市民表示,之所以自带酒水,是因为酒店的酒水价格高,不想多花冤枉钱。记者采访得知,进价1.75元一瓶的啤酒,酒店卖到3元,甚至5元;进价7元的某品牌白酒,酒店可卖到22元;高档白酒,价格更是离谱,一瓶酒往往高出商场标价二三百元。据业内人士介绍,酒店酒水利润在100%以上,酒店利润主要来自酒水。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酒店利润将会减少多半。

  某酒店负责人女士认为,向消费者明示自带酒水的禁令及加收开瓶费的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就餐,如选择在此就餐,就是认同了餐馆的规定。

  市消协一位姓王的负责人表示,《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规定,这种“行规”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禁止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诸多权益,所以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消协对行业内部制定的这种“格式条款”不予支持。

  昨天上午,记者与《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总起草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张巧良律师取得联系,据他介绍,“酒店不得禁止自带酒水”已被明确写入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