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路桥12315调解首例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投诉
日期:2009-05-07 来源:不详
2005年2月19日,台州市路消区费者施某到路桥某酒店赴宴时,自带了一瓶珍藏多年的美酒和朋友共享,在结帐时该酒店却要强行收取“开瓶费”38元。消费者感到难以接受,但酒店声称这是路桥餐饮行业不成文的“行规”,该笔费用非收不可。消费者认为酒店如此收费难以接受,当场打电话向路桥12315消费投诉中心投诉。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申诉酒店应退还“开瓶费”。路桥12315消费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当即赶到酒店,对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酒店方承认,在就餐前未能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并告知外带酒水要收取适当的“开瓶费”,在结帐时该酒店向消费者收取38元的“开瓶费”,从而引发争议。
路桥 12315工作人员认为,该酒店按照酒店行业不成文的“行规”,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 是其单方面的约定,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10条、24条,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经营者“禁带酒水”并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行规明显属于违法行为,酒店的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抵触,不符合公平原则。
最后,在12315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酒店退还了向消费者收取的“开瓶费”38元。
本起有关“开瓶费”投诉的调解,在路桥虽然是第一起,但在全国范围内说,关于酒楼饭店收取“开瓶费”和“禁带酒水”现象,其实早已是消费者中的一个热点话题,中消协曾将它列为霸王条款并在法理上作了全面的点评。消费者一方有消委提供法律支持,有媒体提供舆论声援,似乎在这场利益搏弈中占了上风,但实际情况却是,绝大部分的餐饮企业经营者按照《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有关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仍然在不折不扣地执行着这一行规。
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时,法制社会,只有让法律来说话。从曾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案:广州市民曲连吉因2001年7月15日 晚,为庆祝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自带了一瓶珍藏了十多年的杜康酒,和老朋友相约来到广州下塘西路的“天鲜阁”酒楼消费被收取“开瓶费”20元,而将“天鲜阁”酒店告上法庭,到前阶段重庆某市民诉某酒楼收取“开瓶费”案,全国各地先后已有多家法院对“开瓶费”案件作出了宣判,判决结果均是消费者胜诉,并由酒店方退还了收取的“开瓶费”。大多数法院审理时认为:酒楼“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民间社团在制定行业规范时,应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法律;行业规范中如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均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今年春节后,四川省成都市已有多家酒楼表示响应消协的号召,停止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那么我们路桥的酒楼是否能在全台州及至全浙江率先推出免收“开瓶费”呢?服务行业、当以服务质量作为吸引客源的第一要素。也许取消“开瓶费”的收取,在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到酒店的酒水销售,进而影响到期收入。但从长远来看,因为区区几块钱的“开瓶费”而惹恼了消费者,丧失了回头客,影响到酒店自身的信誉,这样大的损失是否值得呢?
如果酒店为了销售酒水而一定要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那么消费者可采取光吃菜不喝酒的对策,如此一来,酒楼不但收不到开瓶费,其酒水的销售量也同样上不去。
整座冰山是坚固的,但当冰山的一角开始融化时,离整座冰山的崩溃也就不远了。路桥12315消费投诉中心希望在融化酒店行业收取消费者“开瓶费”这座冰山时能起到自己应尽的作用,但更希望能有那家路桥的酒店能主动站出来振臂一呼:“本酒店免收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开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