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引关注 专家称需立法博弈

日期:2009-05-07 来源:不详

    收“开瓶费”,酒楼败诉。北京 市海淀区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无疑令广大消费者欢欣鼓舞。然而,记者采访中发现,业内对此并不乐观。他们认为,“‘开瓶费’之类的霸王条款,不太可能随着这一案例的宣判而销声匿迹”。

    专家认为,商家的行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当商业惯例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相抵触时,商家应该毫无保留地遵守法律法规。因为,“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

    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而告一段落。这则消息迅即名列各大网站新闻排行榜榜首。这样的案例有多大的示范效应?能否撼动类似的商家霸王条款?是否意味着“‘开瓶费’拒付时代”的到来?12月24日,记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采访。

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由来

    今年9月13日,先生和几个朋友到北京湘水之珠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用餐后,酒楼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先生发现其中竟包含了100元的开瓶服务费。

    王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开瓶费,湘水之珠酒楼却以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中已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

    菜谱中的“告知”就能让酒楼免责吗?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开瓶费”性质还需立法博弈

     这样的判决结果,自然令消费者和消协满意,但有业内人士指出,“不可太过乐观”,消费者在个案上胜诉不过是“一个人的胜利”,“开瓶费之类的霸王条款,不太可能会随着这一案例的宣判而销声匿迹”。

    法律界人士分析个中原因时指出,“在一个非判例制国家,像‘开瓶费’这样的不当行规,司法只能在不告不理的前提下‘个案审查’,而不能越俎代庖,废止‘案外全部’。”

    12月23日至24日,记者采访了京城多家酒店,发现收取“开瓶费”的现象依旧十分普遍,收费标准有高有低。总体来说,酒店的酒水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上的价格。

    记者了解到,在“谢绝自带酒水”和加收“开瓶费”的问题上,对于餐饮行业来说,是一个有力的护身符就是所谓的行规。作为全国餐饮业行业组织的中国烹饪协会曾公开明确表示: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消费者适当收取服务费(含“开瓶费”)是合理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对此的态度是“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

    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行规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约和经营惯例,是行业组织所制定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依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尤其在涉及消费者权益时,更应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前提,行规没有任何约束作用。

    法律专家认为,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原则进行定纷止争,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长远来看,“开瓶费”问题毕竟是利益区分和衡量问题,这种问题的解决最终是应当交由立法机关,经过民主的程序,用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的。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就“开瓶费”问题让消费者、商家、专家和社会进行充分讨论,再通过调查研究作出法律草案,并通过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进行充分的立法论证,最后交由人大进行表决,用法律形式确定“开瓶费”的性质。“只有通过了正当程序进行了充分的立法博弈,‘开瓶费’的规则才能融合各方的意见。

    北京一法院判决收开瓶费条款无效 谢绝自带酒水行规被餐饮业当成护身符互为冲突抵触时行业规定岂能大过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