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北京饮食行业协会秘书长 何之绂):咱们现在开会。看来今天的题目是受大家的欢迎,来的人
非常齐,谢谢各位。各位专家,餐饮企业的代表,和各协会的领导大家好!今天的座谈会是由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市西餐业协会,和15个区县饮食服务行业协会联合组织召开的。首先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与会的专家和领导。
今天我们请到了两位维权的专家,一位是王寿魁。一位是孙先生,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企业维权专家。另外今天参加我们会议的有中国烹饪协会的领导,他们是秘书长冯先生,副秘书长边先生。另外我们主要的组织者,这几个协会的领导。罗女士,是北京烹饪理事会秘书长,杜先生北京西餐业协会副会长。全市15个区县协会的会长和秘书长都参加了今天的会议,我就不一一介绍了。还有60多家的企业领导也都参加了今天的会议。我本人是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的秘书长何之绂。受委托主持今天的会议,今天的主要内容是饮食业自律和餐饮业企业谢绝顾客自带酒水问题的研讨会。大家知道关于顾客自带酒水到餐馆消费这一现象,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近期发生的一些情况,在餐饮企业中引起很大的反响。许多餐饮企业对于谢绝自带酒水,是违法这一说法,表示十分不解。企业合法权益,要求得到保护的呼声非常强烈,并且向各有关行业组织进行了反映。急会员企业之所急,想会员企业之所想,是行业协会的义务。各级行业组织及时客观全面的了解和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诉求,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天举办这个座谈会,我们请到了专家、企业代表、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针对以上问题展开讨论,希望能够从法理、经营、自律等不同方面,阐明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会后我们将把大家的意见进行归纳,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通过沟通,使他们以及社会更多的人对此能够理解和认同。
协会将不遗余力的支持我们的企业所做的各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同时也希望企业能够主动自觉地履行行业自律,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是我个人的看法。因为只有加强了行业自律,才可能更好的维护我们自己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在以后经营的过程中,强调更多的是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在这里我再强调一下,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局京价发字2005号文件。这个文件就是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毛利规定的通知。我借这个机会,给大家宣布一下,因为现在执行的是物价局的文件,虽然物价局已经归置到市发改委,但是这个文件没有废止。
各区县物价局商委、旅游局,1995年8月为制止不正当行为牟取暴利,北京市物价局制定了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毛利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1997年4月北京市物价局、市商委、市旅游局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发了关于饮食娱乐业不正当价值行为毛利的规定,规定的出台对制止饮食娱乐业欺诈宰客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目前在饮食娱乐业经营多样化、竞争比较充分的情况下,为什么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解作用,鼓励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促进饮食娱乐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自
2000年6月1日起,废止规定,实行企业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也就是说废除了以前物价局规定的毛利率,开始实行自行定价,我们都处在自行定价的时期。另外提醒各企业,规定废止后,为了保持基本稳定,禁止以不正当行为牟利,努力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饮食娱乐行业的成本卡制度和结账单制度,这是主要的部分,在这里重申一下,以免时间长了以后,记的不太深了。
主要的两点,一个是企业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在自主定价的这个原则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今天我们想先请专家从理论上能够给我们提供指导,指导企业的维权有一个比较好的做法,因为我们在维权过程中,并不只是依靠热情和激动,而是需要冷静、理智和法制。下面请王先生给大家做维权的报告。谢谢!
王先生(律师、企业维权专家王寿魁):大家下午好,尊敬的冯秘书长、边秘书长以及各位领导和专家

大家下午好,我很高兴今天在座的领导给我提供了一个机会,和大家进行沟通。沟通什么呢?就是我们大家很关心的一个服务费,或者叫开瓶服务费的问题,实际还涉及到比如说可不可以有最终解释权的问题,可不可以有最低消费的问题等等。我想就我个人接触到的一些案例,和长期协助企业处理一些投诉问题的时候,处理一些消费者和我们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谈谈我的心得体会,在座的各位很多我还真熟,比如天使食府的两位老总就坐在后头,今天一上来就看见谢绝自带酒水,这叫什么?这叫明示,这叫告知义务,你要到我这里消费酒水是可以的,自带酒水我是谢绝的。不是禁止,我叫谢绝,用了比较委婉的字句,可以不可以呢?我个人认为可以。先说两个案例,大家知道,不久前在我们中国的广西出了一件事情,什么事情呢?有一位消费者去酒楼消费,吃完、喝完之后,要求给他打八折,人家说没这个规定,不可以打八折,他就跟人家闹事,砸人家盘子、砸人家碗,给人闹的挺厉害,人家急了,就报警了,咱们的人民警察来了,来了之后,这不像话,凭什么吃饭不给钱,掏钱啊,结果一掏兜,一分没带,一共消费173。警方以什么问题把他给处理了呢?涉嫌强迫交易。我们有一种观念,好像只有我们企业,只有我们酒店才可能强买强卖,我们想到过没有,消费者有可能也构成强买强卖的一方,比如说不花钱就在我这儿消费,就是一种强迫交易行为,你不给我打八折我就给你闹事,这跟吃霸王餐有什么区别呢。不要以为霸王条款只发生在企业身上,这个霸王现象在个别消费者身上,也是经常出现的,近年来有越来越高的趋势,我们管它叫非正常投诉,或者叫恶意投诉。
我再介绍一个,发生在北京2004年十一黄金周的事情,一个著名的老总,有一伙消费者,到某著名酒楼,抬了好几箱啤酒,要求到那儿消费,酒楼说对不起,您抬来好几箱啤酒,显然不大合适,就拒绝了这种带酒水的要求。而且还说了,您要是觉得我们这儿不能接受这个条件,您还可以选择其他地方。消费者说我就看中你这儿,我就喜欢吃这口,我非在这儿吃不可,你不让我消费酒水就不消费了,然后就喝啤酒,喝的过程中,说某一瓶啤酒里,出现了不明的悬浮物,说是一只小蚊虫,然后就开始闹事。要求酒店免除他的费用,大家知道,啤酒开启之后,进去的一些不明物体,这个责任是两说的。有可能是酒中原来就有的,也有可能后来放进去的,这种情况都是存在的,北京也破获了不少碰瓷,咱们不多说。结果酒楼老板一看这种情况,黄金周人很多,说算了,我免你这桌餐费,免多少呢,2000块钱。消费者不干了,我们一共来了四桌人,四桌都免了,因为四桌人因为小蚊虫饭吃不下去,心情不愉快,精神受到伤害,你们得赔,不但赔8000块钱,还得赔精神损害。这个酒楼老板一听不得了了,这个8000块钱一天利润多少啊,不敢答应,叫来了酒的生产企业的副总,这个酒的生产企业在我们北京是一个很著名的啤酒生产企业,老板来了之后,一看围观的人很多,二话没说,自己掏了8000块钱把这件事摆平了,不知道这只蚊虫到底是不是酒里头自己带的,从这两件事说明消费者目前要求自带酒水的呼声是比较高的,但是我们又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酒店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不认同这种说法。就产生了摩擦,在摩擦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愉快的事情,当然还出现了一些判例。这个应该说是正常的现象,没有什么了不起。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企业可不可以自定游戏规则,可不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想今天大家关注的是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判例的出现,以后我们如何经营,我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另外我们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怎么进行维权。我个人感到这个会开的非常好,非常及时,特别我在这里头,我觉得在座的领导组织了这次会议,反映了企业的心声,这是非常好的一个现象。我想就我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向在座的领导和专家做一点介绍,是我个人的心得体会,只代表我个人的观点,供大家参考,说错了,请大家批评。
第一个,餐饮企业功不可没。我们知道在座的都是搞餐饮的,我只记得1983年我到北海公园去玩,出来之后,北海公园的斜对面有一个北海餐厅,去那里吃饺子,挤都挤不进去,人很多,你要想占座,还得站在吃饭人的凳子上,结果吃饭的时候不停的有人晃荡,吃饭的时候像地震一样,挺难受。为了解决餐饮难问题,我们政府花了极大的代价,我们行业协会作出很大的努力,在座的企业为这件事作出巨大的贡献,现在谁还说吃饭难吗?没有人说了,为什么?我们餐饮企业在这里做的贡献功不可没,这一点到什么时候都不能抛弃了,而且餐饮业是老百姓、消费者时刻离不开的一个行业,这是一个前提。
第二个,餐饮企业和顾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谁强谁弱。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有一条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有一个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给我们定位了。我们和消费者之前完全是平等的交易,是买和卖的关系,不存在谁强势、谁弱视,今天开会之前,还有企业跟我讲,说企业已经沦为相对的弱者了。当然这是一家之言,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们企业面对着一些非正常现象的无可奈何。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民法通则》第4条还有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条公民法人合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能强加于另一方。这是我们制定游戏规则的时候,我们的民事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更不为保护弱视者的权益,而牺牲另一放得合法权益。近年来有一种不太正常的现象,往往一提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意味着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尽管是个别现象,但是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实际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作为企业来讲,这叫自主经营权的问题,不容别人干涉,其实法理讲的很清楚,很简单,并不复杂,有人说法律的缺失,说没有法律规定,谁说没有,《宪法》都有,怎么没有呢?《民法通则》也有,《合同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大家知道《消保法》仅仅是诸多法律中的一个,是组成了法律体系,不是唯一和全部。还必须依据上述我说的这些法律的规定,来开展相应的工作。这是从法律的角度讲,也就是说餐饮企业和顾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谁强谁弱,买卖双方,我们做买卖,我们搞商业叫什么?叫商,什么叫商?就是买卖双方平等协商,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对方如同意,买卖就算成交,对方不同意,您可以另外寻找合作伙伴,吃饭是同一个道理,嫌我这儿贵可以不来,嫌不卫生可以不吃,甚至可以不吃,嫌我这儿有约定,可以找没有约定的地方去。顺便说一下,选择权《消保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说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还有一句话没说,意味着什么?企业还有选择的权利,不交某种费用,就不能提供某种服务,这也是企业的权利。
第三个,企业有权制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游戏规则。大家知道行政许可法是几年前颁布的,主旨是什么,过去是国家让你干什么,你才能干什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意味着只要国家不禁止的,你都可以干,这就是合法,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区别,这就是行政许可法的核心内容,只要不违反国家规定,你干的事情就应该受到保护,就是这么一个关系。
我们法律明确规定,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而自主经营的重要内容就是只要法律不限制,企业就有权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方式进行经营,不少企业,包括在座的企业在依法的前提下,制定了有益于自身发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游戏规则,一些行业也制定了相应的行规,这是企业的权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无可厚非。但是屡屡遭到抨击,比如说去年春节前后,闹的沸沸扬扬的谢绝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最低消费等问题,就被当成霸王条款遭到痛斥。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谢绝自带酒水问题,在法律上的性质各有不同的看法,一方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另一方认为无非是餐饮业自我保护的行规而已,这里有一个问题,餐饮业并非垄断行业,而餐饮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充满自由竞争的商业活动,餐饮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力量之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人皆知,与此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大家知道,新开张和随处倒闭的现象到处都有。说句公道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各种资源,都是有偿取得的,因而有必要,也有权利,通过自己提供的餐饮、酒水和服务等取得回报,这是企业的权利。而无偿占用他人的设施和服务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缺少法律依据,而不应得到支持,再说句公道话,绝大多数谢绝自带酒水的大堂都贴出安民告示,是一种当事人在准备交易的过程中,表达的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一种订立合同的表示,是对顾客知情权的一种尊重,与诈骗和牟取暴利是不相干的两个问题,选择不选择此种餐饮服务,在不在此消费,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个人意愿,这也是商品交换中,契约自由和自制的精神体现。当然,如果有餐饮企业愿意免费为顾客提供设施和服务,不怕顾客占用资源,也未尝不可不收费用,也未尝不可敞开大门谁爱带什么就带什么,这是经营权,这是自由,我愿意提供超值服务,我愿意让大家带,没人反对。
至于说酒店消费酒水价格高的问题,不同的人评判结果是不一样的。非垄断行业的餐饮业,竞争异常激烈,因此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在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合法自主经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餐饮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相类似的企业,也要给予同样的热情关注。在依法对其监管的同时,还要大力引导这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自律,在这些企业遇到不公正待遇时,更要力排众议,正确引导舆论,并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消费,提出合理要求,而这些合理要求,一般是会被接受的,不合理的要求往往得不到拥护和支持,这是打造我们和谐社会的之本。
第四个,企业制定游戏规则,必须符合三项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呼吁,删除霸王条款和霸王现象。首先是企业制定这些游戏规则的时候,必须遵守三项基本原则。第一,不得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要求,国家不让你干的,你别去干,国家不禁止的,你都可以干。第二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你告知不到位,那叫告知缺陷。告知到位,你可以免责或者减责,因为消费者拥有知情权,我们有明明白白消费的权利。第三,不得强买强卖,或者变相强买强卖。这是三项基本原则,只要符合这三项基本原则,就不应该被称为霸王条款,而被抨击和制裁,这是我个人的观点,近年来,霸王现象、霸王条款的说法很多,有些切中要害,让很多垄断行业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在这里舆论和有关机构的作用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有些不是霸王现象,或者不是霸王条款,而被笼统的成为霸王现象或者霸王条款,也是出现了片面。
因为任何事物都有过犹不及的问题,都有一个维护交易双方合法利益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我们呼吁,反对不问青红皂白,不加分析的,就将所有企业制定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游戏规则称为霸王现象或者霸王条款,而口诛笔伐。这里有一个追求的原则,就是交易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对等,双方都是买卖的主人公,也都是受益者。
第五个,我想讲权利、义务对等的问题。我们知道大家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底出台的,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立下了汗马功劳,引领了无数人正确的投诉,使消费者更加成熟,因为有法律保护我们。但是个别时候,个别人对《消保法》产生了一种误解,认为《消保法》只是保护消费者的,而不是保护企业的。我在这里明确的告诉大家,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因为任何权利的对应都是义务,任何义务的对应也是环境,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比如说《消保法》就规定了,企业对不可应该严格履行十项义务,这十项义务,实际上还意味着企业同时拥有十项权利。比如说我们拿《消保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通知声明、殿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们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的规定,就被人称为违反了《消保法》的第24条,我个人不完全这么认为。因为我从这里既看到了企业的义务,还看到了企业在这里的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比如说不得已革职合同等等、等等,作出不合理的规定,就意味着可以作出对消费者公平合理的规定,我不知道大家是否同意我的观点,我不可以作出不合理规定,但是我可以作出合理的规定,比如说自带酒水我谢绝你,你非带不可,我收取一定的费用,合理不合理?我个人认为合理。这是我们的权利,我们这些是有成本的,在座的都知道,大家都比我明白,其实也是我们的权利,意味着只要对消费者合理、公平的,那我们就可以作出这点承诺。再比如说,消费者有九项权利,消费者的九项权利还意味着消费者还有九项义务。比如说《消保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实际讲的明明白白,你不愿意到这里消费,你可以不来,现在吃饭并不难,你到哪儿都能吃,你完全可以不选择这家,你非要到这儿来不可,那不是强迫交易是什么呢?你剥夺了企业的选择权了,换句话说,你不交钱我企业可不可以选择你这个顾客呢,不交钱我就不让你在这里消费可不可以呢,因为我付出了成本,应该不应该呢?我觉得这里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因为双方的地位平等,消费者有选择权,我们企业也有选择权,这就是我的观点。最后我想说,有人说“
315”是消费者的节日,我完全赞成,同时我想补充一句,希望通过我们各位领导专家的努力,在座的企业的努力,还有在座媒体的努力,让消费者的节日成为消费者和企业共同的节日,也就是说“
315”这一天实际上大家都过节,比如说“六一”儿童节,孩子过节,父母也跟着过节,单位还给假,这是一容具容,一损具损的问题,谢谢在座的各位,请批评指正。
主持人:我们感谢王老师做精彩的讲演,刚才王老师深入浅出的如何处理正常和非正常的投诉问题,有许多关于法律方面的解释确实是专家之言,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我简单介绍一下王老师,现任质监总局出版社的法律顾问,也是质量万里行的理事,在咱们全国正确处理投诉与非正常投诉系列专题报告100多场,受众面达到一万多人,深受大家的好评,将来如果大家有什么不太清楚的,我们随时请教王老师,再一次谢谢!下面我们请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先生给大家做精彩演讲!
孙先生(律师、企业维权专家孙敬国):各位领导、各位餐饮界的朋友大家下午好!很荣幸受协会领导

的邀请,今天跟大家交流一下对于有关开瓶费诉讼涉及法律问题的研讨,我发表一下个人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对于海淀区法院开瓶费的判决结果,这几点在相关的媒体上都炒的很热,我看的几乎90%以上的叫好声,当然消费者和消协是非常满意的,中消协的秘书长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去饭店消费,如果遇到开瓶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投诉,甚至一些地方的立法机关捷足先登,确认开瓶费违法。比如像贵州,从明年2月份1号开始实施贵州省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拒绝自带酒水和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行为就被认定为违法,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最高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上述这些情况,引起广大餐饮界的朋友反弹,详细不多说了,你们更有发言权。我们认为餐饮企业根据法律有权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自主的进行定价,也可以向消费者提出企业的要求,这是一种市场行为,餐饮企业应当依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给予充分的保证,对相关的信息,要向消费者尽到告知的义务,让消费者享受到充分的选择自由。其实对于开瓶费目前司法上,也没有一致的意见,我们看到海淀区的判决,它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殿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不合理的规定,香水之都大酒楼,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内容单方表示,系格式条款,因属无效。在今年的四月份,成都的法院也判决了一起涉及到开瓶费的问题,主审法官认为自带酒水能否收取开瓶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这两个法院对前提开瓶费的认定上就不一致,但是成都的法院判酒家输了,理由是因为被告殿堂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事实上被告同意原告自带酒水进店饮用,在此情况下,如果收取服务费,被告应将收取的金额告诉原告,在原告同意后,被告方能收取,也就是说成都法院判决商家败诉的原因是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而海淀区法院呢,这两者是不一致的。在这一点跟大家说一下,大家不要过于惊慌,秘书长也说大家对这件事反弹很强烈,这件事情在法律上的认识还是不完全一致的,而且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也不是判例法,将来其他的判决也不一定按照这个执行,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现在成文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应当说成都法院认定的就是这样,对于开瓶费,国家的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开瓶费的争议由来已久了,我是港务中心的法律顾问,大概四、五年前就服务费的问题,争议非常大,我们就这个问题也提供过法律意见,对这个问题我观察了很长时间了。在业界包括法律界,社会上有两派意见,一派是反对的,反对的认为餐饮的经营者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从而收取开瓶费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条款,同时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因此要取缔。另外一方面,目前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禁止收取开瓶费的情况下,开瓶费的收取不违法。至今为止,我们国家尚没有法律或者说是法规,禁止或者说是允许餐饮业经营者收取开瓶费等规定,这个在一些地方的餐饮协会,曾经有过规定,餐饮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店,并且将这个告示处于醒目的位置,但是这种规定,只能是对协会的内部有一个约束作用,对于第三人,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没有任何约束作用。我们要想应对目前这个形式,应当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分析,我想把现实的法律情况给大家一个客观的介绍,使大家从客观的角度进行评判,科学认识,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是关于开瓶费的性质问题。开瓶费是一些餐饮的经营者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酒店进行消费时,所收取的一种服务费用,这个费用产生的前提就是消费者进入了其餐饮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并且在消费时,不使用餐饮经营者提供的酒水,由于消费者自带酒水时在酒水的消费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占用了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空间、场所,以及享受了相关的服务,餐饮经营者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应当说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收这个服务费的时候,一定要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餐饮的经营者也不能滥用,利用收取服务费的侵犯消费者正当的权利。首先收取开瓶服务费,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消费者和我们的餐饮经营者,双方之间建立了一个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消费合同关系。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合同法》相关的规定。从我们业界通常的做法来说,开瓶费的告示在殿堂公示这种情况,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我觉得确实构成了一种格式合同条款,也就是说海淀区法院曾经引用过,认定你这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我们先不说公平不公平,我们从分析上来说,商家的单方面公示,应该说是一个格式条款。那么有几个特点:
第一个,餐饮经营者事先就拟定好了。
第二个,餐饮经营者没有就收取开瓶费的收取标准进行协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们通行的说法应该构成了《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既不是针对某一个消费者特别适用,而是针对所有消费者反复适用,而且消费者进入殿堂之前,我们已经制订好了。这样的话,我们就得依据《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相关的约束性规定,进一步探讨一下。
第一个收取开瓶费约定成立,合同在法律上来说,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应当有合同的几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这样的话合同才能成立。格式条款也不例外,作为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将收取开瓶费条款的要约,明白无误的告诉消费者。这种表示经过消费者的承诺同意后,收取开瓶费条款才告成立,如果消费者拒绝,这个要约就不成立,这样在没有达成新的和议的话,我们收取开瓶费的时候,可能在法律上有一些障碍。
第二个关于开瓶费有效的问题,《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这一条款,设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有公平的义务,提醒义务、说明义务等等合同义务。就是餐饮的经营者在为消费者设立格式条款前应当全面的履行义务。若餐饮的经营者大于履行这些义务的,有可能对消费者承担缔约的过失责任。
第三个对于收取开瓶费的法律限制。收取开瓶费的法律关系就是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的消费合同关系,这个消费合同关系,除了受合同法的调整以外,还要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这些规定,对于餐饮经营者的预定收取开瓶费的格式条款就不能够违反上述强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够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就像前面所说的,开瓶费作为餐饮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而收取的对象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如果开瓶费的标准超过一定的限度,并且以餐饮经营者的酒水销售捆绑在一起,就有可能收取开瓶费,就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我们注意到海淀区的判决,我们当时也是间接的知道,收取了100元的开瓶费,也就是说不管任何酒水都收取100元,可能这里面就有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如果说这个人喝了一瓶茅台、五粮液,收一百块钱可能没有太大的争议,带了一瓶二锅头,收他一百块钱的开瓶费,他可能会跳起来。我们餐饮的经营者制订这些条款的时候,也要有科学的方式和内容,才能让大家减少这种纷争。
此外《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合同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开瓶费如果奇高,损害的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时候,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对所有的是否奇高和合理的问题,我们后面再去探讨,首先根据法院的规定,对我们这个格式的条款,是有限制的,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我们只能去遵守它,如果采取某种方式,要在法律的范围和限度之内采取一定的方式,收取一些合理的费用。
第四个对于收取开瓶费的依据和标准。我们认为收取开瓶费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开瓶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而定,而餐饮的服务内容应该按照餐饮经营场所的硬件和软件水平评判。也就是说消费者以餐饮业经营者形成了消费法律关系之后,消费者就应当无条件的履行,包括支付开瓶费在内的义务。如果你履行的不完善,双方产生的争议,就有可能出现今天看到的法院判决的结果,对于这些法律上的规定,我觉得作为我们企业来说,首先应当了解清楚,自己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以及需要规避的,需要遵守的都要了解。我上面所说的,大家要注意一点,就是我说的收取开瓶费,没有说谢绝自带酒水,我觉得这是两个范畴。所有的法律问题,包括引用法院的判决,都是针对开瓶费的问题,而不是针对谢绝自带酒水。
谢绝自带酒水在合理性、合法性方面,应当比收取开瓶费来说,在当前实施的可能性来说,我个人认为这个方面应当更大,因为如果消费者不同意,你单方面强行收取开瓶费,就有可能构成法律上的争议,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消费者认可了,同意了收取开瓶费的约定,那么这个收取就有可能是合法的,不完全说,像我们在社会上所反响的,好像开瓶费就是违法的,并不是单纯的、一致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收开瓶费就是违法,还是合法,但是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收取就是合法的,在没有完全尽到相关的义务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违法的。在目前上来说,如果谢绝自带酒水,刚才王先生讲了很多谢绝自带酒水的问题,这个方面合理性、合法性的问题,比较站得住脚的,刚才说了很多,我不在强调这个问题了。
对于目前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当然我们业界有很大的反响,我刚才也讲到了,我们收取开瓶费确实是有合理性存在的。像我们餐饮业经营者,首先餐饮业提供的不光是餐,还包括饮,消费者从来没有对餐提出任何异议,为什么对饮提出异议呢,这个大家有一个误解,好像这个酒是我自己酿造的呢,可能大家就没有异议了。这个里面在社会上有一个逐步接受的过程,还有一个误解,就认为这个酒在超市里面卖是8块钱,到你这儿变38、28,显然说你这里暴利。希望给广大的消费者有一个正确的引导,也就是说餐厅、酒店不是食品店,不是买了东西就拿走,你在这儿要享受到我的空间,你在这儿要享受到我的服务,我的这些服务是包含在菜价,酒水里面。所以说应当是有一个正确舆论的导向,对这个问题怎么认识。我们认为餐饮业提供的酒水存在暴利,外面卖300,你加了200、300,你卖的太暴利,为什么大家对酒吧的啤酒提出意见,酒吧的啤酒更是暴利,酒吧的一瓶啤酒在超市卖5块钱,在酒吧卖50块钱。到茶馆我自己带着茶叶,我给你水钱,行不行?显然不行。这是附加的利润,这是当然的就像媒体看到的,有餐饮业说,你在我这里喝酒,人家光吃饭就一个小时,你喝酒要耗两、三个小时,当然影响我的反赔率,影响我其他的销售,在我这儿卖,我当然收取合理的利润,自己商家来说,这个观点确实是合理的,作为现在来说,我们国家在打造和谐社会的时候,不可能单纯的、绝对化的保证某一方的利益,单纯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可能,实现不了。如果单纯的、一味的实施的话,以后消费者就没有酒喝了,反而消费者会受害,实际上消费者跟餐饮业实行一种平衡,当然餐饮业给人一个合理的空间,也就是刚才讲到的你收这个费,让人家认为是合理的、公平的,跟你的场所、跟人家的酒是相适应的档次,有一个合理的内容,否则的话,即便是你相关的程序化是合法的,履行是合法的,仍然会引起大家的争议,就像我刚才讲的,你收100块钱的开瓶费,人家接受了就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说不管喝任何东西都收一百块钱开瓶费的话,就像我说的,很容易引起人家的争议,说一瓶二锅头,喝了,收了一百块钱开瓶费,肯定收的不合理,在这之前有没有向我告知,有没有向我明示,都会有问题。最根本的一点,我觉得凡是很多的纷争,打起官司来说,我们违反了很多规定,甚至在一些程序、义务上,我们没有尽到位。你收取的利益让对方感觉太过高了,对于这个利益的多少,什么叫做暴利,暴利是多少,不同人有不同的认识,你到五星饭店喝一瓶酒,吃一个菜,同样一盘土豆丝,在五星饭店100块钱,在小饭店5块钱。有没有人职责五星饭店的土豆丝一百块钱,是不合理,是暴利,现在没有人职责,是社会有一个逐步接受的过程,在国外有一些事情不会产生争议,我们这个社会就会产生呢,因为我们社会在剧烈变化,以前没有过的事情,大家就不接受,在国外给服务费、给小费是很正常的,在这里认为我自己带的酒,凭什么给我服务费呢,从一个观念上来讲有一个不接受的观点。从业界来说应该让大家有一个逐步接受的过程。对于开瓶费,我觉得作为业者怎么维护我们的权益,现在法院又判决了,对业者不利的,当然我也说了,实际上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绝对的,法院的判决可能考虑了很多的相关因素,我们所了解到的只是通过媒体了解到的,好像开瓶费就是违法,违法就不行,就压判你输,其实法院的判决,因为我们没有接触到这个案子的详细过程,考虑的诸多证据、事实和法律因素,不可能完全体现到判决书上,再加上媒体在传播这个事情的时候,也没有把判决书完整的内容,如实、完整的转达给社会,给大家造成一个印象,好像开瓶费就是违法的。所以刚才我们讲的,开瓶费并没有绝对的违法和合法,只是在合法的收取、合法的方式就是合法的,如果没有尽到合法的义务,就有可能违法,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行业协会开这个会很有必要,将来更技术化一点,更科学化一点,让广大消费者更容易接受。因为在当前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采用一种对抗的方式,因为消费者和餐饮是互相依存的关系,所以说不可能我们就针锋相对,你说不许收我必须收。我觉得将来有必要动作民主的程序,由协会牵头,在制定地方性某些规定的时候,我们要发表我们的意见,我们要找我们的代言人,要从法律上把我们的呼声规范化、合法化,把你们很多的抱怨和不满,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升到一个合理的层面,把它变成合法、合理的诉求,通过立法机构,形成在法律上合理的规定,否则的话,我们就有可能面临比较严峻的形势,一旦法律制订出来,不管合理不合理,必须要遵守,否则的话面临违法和处罚。我也担任过其他的行业顾问,业界对某些情况反响非常的强烈,大多数针对自身的抱怨。如果你要想国家立法,要对你有一个公平的看待的话,你应当请专业人士,比如说懂法的人,我们的合法权益在哪,消费者协会说收取开瓶费是违法的,我就说我就要收,我怎么收?我要科学化的收,国家会平衡双方面的利益,不能让消费者想怎么喝就怎么喝,这是不可能的,国家法律部可能这么做,我们要有适当的机会,通过行业协会,我们具有合适的管道表达我们的诉求、我们的意愿,这样才能使得司法上目前对这种情况,应该说有点混乱,你看成都认定的很明白,就是法律没有禁止,这边的告示、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这个问题怎么认识,一方面我们要从自身上严格要求,我们要跟专业人士共同探讨,我们要做到哪几个合理的步骤。
另外一方面我们要推动立法机构,哪些业者的经营是属于自由的经营权之内,作为司法有没有必要强行介入这个问题,就是一定要用合理、不合理。就像我刚才讲到的,就是所谓的暴利,这个暴利怎么认定,我认为这个没有一个确定的比例,或者说是范畴。我觉得都是根据提供的服务硬件和软件综合的来衡量,而且是不是双方的自愿,有的餐厅,为什么消费者对500块钱一碗的燕窝没有意见,为什么认为那个不是暴利呢,难道那个不比茅台酒翻上几倍吗,为什么认为酒水就暴利了呢,我觉得这可能需要一个逐步沟通和了解的过程,让社会也有逐步融入和接纳的过程。让大家意识到,我到高档餐厅来用餐,本身享受了环境、享受的服务,哪怕到五星饭店喝一杯矿泉水,也要50、60,一瓶依云超市卖10块钱,你这儿卖60块钱,为什么。这个都在于消费者以及社会的各种人群逐步的接受,有待于这么一个过程。除了立法方面以外,目前说句实话,目前还是靠市场解决,法律固然是平衡业界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我们也不可能期望所有社会上的争议,都要上升到法律层面,都要由司法来解决,我觉得这个也是不太现实的。作为餐饮业来说,它是一个充分市场化的行业,并不是垄断的行业,市场竞争这只无形之手,同样可以调整餐饮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化解自带酒水的难题。刚才我也听到有的餐饮经营者表示,如果说一定要带怎么办呢,我就要在这里喝怎么着,那也实在没有办法,也没有必要为这个问题就跟他发生冲突,我觉得可能现实过程中有一些是企业的无奈,当然也有一些并不是绝对的硬碰硬,或者针尖对麦芒,我们协会可以组织大家研讨的方式,合理的解决这个问题。到底消费者有没有自带酒水的权利,还是说餐饮业企业有没有禁带酒水的权利,这个在很大程度上,实际上是由市场来确认,如果说你就一家酒店,你说我就不许带酒水,人家都不来,你自然也会逐步适应这个市场,也会逐步改变。同样如果说这是业界的一个通例,大家都是这样,有它合理的成分,你一定要扭转市场的需求,必须要允许消费者来自带酒水,这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市场那只手必然会相应的调整,所以呢,我觉得禁止自带酒水是有它的合理性,那么尽管双方都有很大的争议,我觉得作为经营业者来说,对这件事第一要先理智,首先了解法律是怎么看待,第二科学的面对这个事情,不是媒体说的那么绝对化,了解以后,制定出有针对性、合理的方式,这个问题我觉得有可能是逐步化解的,当然还有其他的方式让社会接受这个问题,还有通过立法上的驳议,让双方纷争。也不是说大家就这个问题争论来争论去,如果说将来立法有可能对这个问题作出相应的合理规定,大家也没有必要再进行争论。
对于开瓶费的法律问题,给大家从客观的叫做上有一个介绍,让大家了解这个事情,至于说怎么做,还是有待于大家进一步深入的探讨,我讲完了,谢谢!
主持人:刚才孙先生做了精彩的讲演,使我们有很多的地方更加清楚,而且知道了怎么能够通过我们正确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自身的利益,因为有一些事情我们可能首先感到很愤怒,或者很激怒,但是更主要的应该是理智,刚才有一点说的非常好,有很多大家要说的东西,是一个全行业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能够通过我们协会,我们协会作为咱们企业的代言人,通过正当的渠道反映咱们的政府,而且政府很需要这方面的情况,并不是政府不管这个行业,实际上政府也随时要了解我们行业的情况,希望大家以后能及时把这些情况,向我们协会或者向其他部门进行反映。上面是两位专家给大家做了精彩的论述,下面我们请北京烹协秘书长罗女士。
罗女士(北京烹饪协会秘书长罗远琪):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参与了今天的座谈会,今天的座谈会我

认为开的很有必要,刚才听了两位专家从专业的法律角度给我们做了非常精辟的阐述,使我们对于维护企业的责、权、益方面有很多认识,关于这个方面我们也听到了很多企业的反映。这件事情关乎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北京烹饪协会作为餐饮组织,我们的态度是积极维护参加餐饮行业企业的利益,针对当前谢绝自带酒水,还有收取一定开瓶费的情况,我们认为作为霸王条款是不加任何限制的,随意自带酒水到店里消费,必定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不利因素,一方面是安全卫生保障问题,刚才专家已经讲了案例,说明了实际情况,另外一个就是开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因为企业要给餐饮消费者提供一定必要的服务,提供空间、提供场地,所以这些东西收取一定的费用我们认为是有必要的,从这几点上说,谢绝自带酒水作为霸王条款,也是不太全面的。
最近市商务局对这件事情也非常重视,建议我们三家协会,北京饮食行业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三家协会要组织一些专家,对这些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我们昨天三家协会已经初步的讨论了一下,今后我们还将逐步的组织一些专家论证一些问题,很好的听取专家和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各方面的利益,维护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希望参加的餐饮企业,要进行自律,合理的制定一些价格,并对餐饮企业中的明示、公示,让消费者明白的消费,他知道应该付出的服务消费,然后我们企业要提供优质的服务,使我们真正的消费者和企业在一个和谐、愉快的就餐环境中进行交易,为整个的餐饮事业打造一个平台,我就简单的向大家讲一讲,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我们请西餐业协会徐秘书长讲话!
徐女士(北京西餐业协会秘书长徐斌):
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很高兴参加这样一个会,跟各位同仁一起聚会在这里,因为这个事情对我们餐饮业来讲确实是一个非常大的事情,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事情,作为行业协会,我们有理由、也有我们的责任,也有我们的义务来跟大家一起来讨论这件事情,然后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因为今天的时间很紧,我们说一下西餐协会的意见,也是受会长的委托,我谈一下我的想法:
第一,我觉得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应该理性的对待问题,要理性的考虑,昨天我们三个协会的领导在一起讨论的时候,我们也考虑到这一点,所以今天也是请来了法律顾问,希望从法律的角度,来替我们讲一讲话,来考虑我们这个事情到底应该怎么样解决。
第二,我们希望应该依法、有利、有理的处理问题,这样便于把问题处理的更好。
第三,我们应该充分的反映各自的意见,今天大家来,把自己的意见说出来,让消费者理解我们的酸甜苦辣,我们今天是经营者,同时也是消费者,我们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最终能有一个换位的思考,相互的自律,从更高的层次上打造一个和谐,共同的创造就餐环境,应该是大家共同的理想,我们不把消费者作为我们的敌人针锋相对,因为他们是我们衣食父母,每个行业必须要有自己的行规,否则这个行业就没有办法生存,这是我们必须维护权益的基础。作为北京西餐业协会,我们要为自己的企业呼吁,我们愿尽全部的力量,为我们的协会的会员、为我们的餐饮企业尽我们的力量,如果各位需要我们协会给予什么支持、给予什么帮助,我们一定尽我们的环境做到。另外我们更要帮助我们的西餐企业健康的发展,由企业的业者和消费者把北京打造成世界的美食之都,使北京有非常好的就餐环境,所以今天北京西餐业协会,因为整个的餐饮行业有将近50000家的企业,来的代表,实际上代表了50000家餐饮企业的意见,我们西餐业协会今天也来了两位的理事代表,一位是陈总经理,一位是杜总经理,同时我们还带来了北京西餐业协会的法律顾问张女士,我们也让他们代表我们的西餐行业谈一下西餐行业的意见,我希望能通过这样的会,大家通过的发表意见,能使我们的意见能够传播出去,我觉得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有很多的理由来认证我们谢绝自带酒水是合理、合法的,但是更多的人是不了解这个东西,我们怎么把这个东西传播出去,通过我们的声音,大家要讲道理,讲我为什么这样做,如果把道理讲清楚了,我想没有人不会理解这个东西,因为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每个人都要生存,要生存都要有非常好的环境。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中国烹饪协会一直非常关注当前的情况,因为他们关注的着眼点,不仅仅是北京,而且是全国。下面我们请中国烹饪协会秘书长冯先生给大家讲话。
冯先生(中国烹饪协会秘书长 冯恩援):尊敬的各位同仁、各位专家,我也感觉到了北京市饮食行业

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市西餐业行业协会举办这次活动是非常有意义的,我们非常支持这件事情。第二关于谢绝自带酒水,或者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问题,各地处理的方法和意见非常多,比如河南、江苏、贵州、四川都有不同的意见,这个问题或者叫困扰我们,或者叫伴随我们,会有很长的时间。第三一点我们大家即来之则安之,针对所涉及的法律,针对经营当中的难点,索性在高层的管理人员当中,通过学习,通过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通过对市场的潜规则的运用,妥善的、逐步的改善我们的生存、经营的环境,取得消费者更多的理解,同时确实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有一点,我想我们作为组织行业协会,很希望得到大家的反映,需要得到大家的准确意见,我也希望大家的意见不要只停留在不满意的情绪当中,要把它归集起来,我们一定会向政府的有关部门,通过媒体反映大家的诉求和愿望。在海淀的这个事情当中,我们在去年9月份提供了相应的支持,这家企业不是我们的会员,我们认为是行业当中非常有代表性的一件事情,我们在相关的公示原则,是否达成意见,出具有效凭证都做了协调,去年9月底的时候,向海淀区的审判委员会递送了烹饪协会的建议函,我们至少有话语权,但是我们的意见也没有引起他们的重视,我想我们要继续讲,有话要讲,讲了别人才能理解,通过不同的理解,通过环境的改善,我想我们非常兴旺发达的产业才能继续的生存下去,全国的餐饮业有四百万家,有两千多万人就业,我们行业的兴衰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存,也关系到我们的生存。各地的规定也不一样,河南省有规定,江苏也有规定,非常多,而且都在探讨,我们也不要希望一瞬间,或者很短的时间之内,这个问题有准确的表述,但是维权意识要有,学习的精神要有,在民主法制的国家,我非常感谢大家对行业的大力支持,在这个问题上,继续通过学习、提高努力得到我们理想的成果,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冯秘书长,咱们中国烹饪协会,几年来一直重视这个事情,而且对各地的情况了解也非常清楚,将来有机会也跟我们多讲一讲,下面我们请企业的代表来发言,首先我们请大董烤鸭店董事长董先生讲话。
董先生(北京大董烤鸭店董事长董振祥):今天开这个会,和在座的各位心情都一样,希望能得到一点

答案,但是到目前为止,我还是比较迷糊。刚才律师说过了,从法律上讲了很多,但是他说还没有自带酒水到酒吧去的,但是我知道的情况,前些日子在什刹海酒吧,曾经有一位小姐滴溜着红酒去消费,让人轰出去了。如果这个问题继续发展下去,在座的各位全都举手投降。从我们店的情况,有的朋友不知道天高地厚,第一次带螃蟹去,给他点面子,给他明确说,希望下次不要再带了,这一次作为朋友来讲,不好博你面子,上回带了10只,下回带了20只。除此以外还遇上过,在别的企业,端了所谓的佳肴,为什么呢?因为你们店没有,我想吃这口,所以心里很是悲愤。我想大家伙的心情都一样,这个意思就说这么多,但是我又想了想,既然是企业代表说,有几点从企业的角度应该明白的,刚才从法律角度各方面说的比较清楚了,我们确实需要学习,第一个就是开瓶费的问题,我想如果大家说,应该是自带酒水服务费,你说这个开瓶费,说实话,让我自己也不太理解,人家把瓶打开了就收费,这个有点不大好说,应该是自带酒水的服务费,作为咱们全行业,这一句话应该是统一的,应该是服务费,不要说开瓶费。说开瓶费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第二点,有的客人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无言以答,除了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外,这个费用应该知道包含什么,收这个服务费包含什么呢,这里面包括你的租金,因为客人坐在这里消费,我们企业租一个大厦,一天每平米4.2毛钱,不是由你一个人坐在那儿消费收取的,是一个平均的,里面包括了租金,包括人工费,给你服务嘛,员工的工资,三险等等各种费用,电费、酒具的损耗费用,也就是说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这里面全都有,如果说谈酒水服务费的时候,客人不解,你可以从这几方面和颜悦色的、强装笑颜的把这个问题说出来。
还有一个针对我们媒体的这些朋友们谈,我知道何老师,秘书长的儿子是在念什么大学,包括他的儿子的老师不懂,谈暴利问题,说你们餐饮业是暴利,作为一个大学教授是这样说的,50%以上的利润,50%以上是毛利,不是纯利,如果一个菜卖100块钱,50块钱是成本,剩下的50块钱要减经营的费用,管理费用,要减你的税金,一个企业还能剩多少,如果一个企业能达到10%—15%,那是相当不错了,谈不到暴利,我自己觉得不但是一个暴利,而是一个微利,这是一个问题。
还有一个刚才谈酒水在超市取得,跟你在酒楼售卖的价格不一样,两个不同的业态,收取的费用是不一样的,里面的不一样包括几点:一个是税率不一样,这是国家规定的,税率不一样。第二个,它的人工、包括各方面的经营费用也不一样,一个超市有多少员工在具体服务,他的工资各方面的费用是多少,肯定都是不一样,我们知道,我们的营业税5.5%,超市一般的加价是10%—15%左右,即使咱们不说这个,33%的所得税,只是说5.5%的营业税,你平均下来,把你的总体的毛利率就抵消掉了。现在很多的餐饮企业,不像过去还有一个一级户、二级户、三级餐馆的毛利率的考核标准,现在餐饮企业所加的酒水费用,30%左右,跟过去的定价相比也是比较低的,所以我自己觉得也是比较低的,还有一个就是说酒水的价格高,刚才跟一个媒体的朋友谈,不是企业加价高,我们大家伙都知道,最近这一两年,包括二锅头在内,它的出厂价格已经在翻着跟头涨,最近的茅台、五粮液的价格,大家伙更知道,飞涨,所以这个千夫所指,不在餐饮业,我们只是一个替罪的羔羊。
还有一个几位专家刚才都谈了,这个行业自律的问题,我倒是希望有一个倡议,因为全行业对于酒水加价作为行业来讲,我们自己内部有加价的水平,有一个加价率。
最后一点我还是有一个表态,作为我们企业,第一谢绝自带酒水,作为企业代表,我就谈这么几个想法,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咱们董总,董总也是行业里头的儒商。刚才董总讲的问题很好,因为时间长了我没再说,因为关于餐饮业怎么算帐的问题,人家社会不知道,我说过几次了,这个赖行业协会,不赖大家,我的闺女在首经贸,说你爸爸管的这个行业是暴利行业,你是搞物价的教授,没有进行调查研究,还有一个新华社的记者,一进办公室坐下来,头一句话,你们餐饮业是暴利,我怎么暴利了,你给我解释、解释,我给你仔细分析,就跟刚才董总讲的那个,如果想花50,吃50块钱的,很简单,你到农贸市场,坐在我们台阶上吃,所以这个问题不能赖消费者,主要怪咱们行业协会没有把大家的苦衷、难处说清楚,包括我们行业里面的很有历史的同志,实际上长期搞行业关系的,咱们餐饮业平均净利润率能达到30%,说句实在话,对于我们行业的实际情况知道就讲,不知道别乱讲,还是主席那句话,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发言权。请咱们聚德华天的夏总。
夏总(北京西城饮食行业协会副会长夏爱东):刚才董总的讲话,我的感受是一样的,听了各位律师们

讲了,我们今天来有几个问题,第一个为什么来,大家知不知道当前的形势,有个别经理不知道。昨天晚上和前天的晚报,这两篇文章我全拿到了,并不是说90%的舆论全部多向消费者,有一篇开瓶费是霸王条款吗?这篇文章是非常客观的,对餐饮业目前舆论的纠正,大家回去看一下,时间是12月25号晚报,昨天是温州的酒店,坚称要收开瓶费。晚上下载了两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家说的对,咱们除去依靠法律顾问以外,在座的不说是专家,也应该了解法律,我看完之后,针对温州的几个问题跟大家沟通一下,看看这几个误区也好,矛盾的焦点也好,我谈谈个人的看法,然后跟各位交流,如果说的不对,我们现场可以沟通。
昨天晚报的内容是三个问题,温州的23家酒店基本代表了温州市的一半以上的酒家。
第一个问题,律师认为这23家酒店坚称收取开瓶费的问题,是违反了规定。第二个是谢绝酒水认为是强制交易,前面的收取开瓶费违反了第9条,谢绝酒水是强制交易。第三个这23家怎么连在一块开会,是协会搭的桥,是协会的价格串通,是违法的行为。第一个关于到底第9条怎么说的,谈点自己的看法。原文是这么说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其他的就不说了,跟咱们没关系,里面实际上就说了两点:
第一点有选择服务的权利,自带酒水进店,实际上选择我们免费给他服务。第二个接受或者不接受这个服务,这俩是一个概念,刚才各位专家都提到一个概念,这种服务注意了,本身是一种购买服务,大家理解不理解这个概念,你到酒店来服务,这是一个购买服务的概念,并不是无偿服务。如果是购买服务,这种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律师虽然没点透,这应该是合同关系,应该是体现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说到双方的意愿和利益,作为我们酒家来讲,什么意愿呢?我们企业消费酒水,是自身的权利,也就是我们的意愿,如果企业里面有愿意自带酒水的,这是合法的。但是消费者如果对于我们有偿的服务,他要强行进来,就等于侵犯了我们的意愿,也就是违反了《合同法》,如果按照《合同法》规定是双方的意愿,如果企业愿意提供这种服务,提供这种场所,没有毛病,也不违法,反过来来讲,我作为我一方,我不愿意给你免费提供,那是我的权利,按照合同法规定,进来以后就违反《合同法》,刚才大家都说到了,现在的消费是市场行为,现在的市场余地太大了,旁边就有档次、风格一样的店,可以选择别的店。在市场的情况下是自愿的,反过来,强行自带酒水,提供免费的服务,这个侵犯了我的经营权,这是从我个人观点来讲,得出的第一个结论。
第二个,自带酒水影响企业的利益,我特别同意董总的意见,我们酒水的定价不是单纯酒水本身,大家是是不有一致的意见,是一个综合毛利,别忘了我们的菜品定价可以低,酒水要高,这是综合毛利,反过来讲,我们有些企业,如果愿意给消费者免费提供服务,他自愿让出酒水的利益,不违法,也合理,消费者也反对,大家皆大欢喜,反过来讲,我的店靠酒水支撑菜品的盈利,如果强行进来,不交开瓶费、不交服务费,你就侵害了我的企业的经济利益,大家同意这个概念吗。这是一个综合毛利,请记者注意了,在宣传的时候,希望你们就借今天的场合把综合毛利率的概念弄明白,问下面的企业老板是怎么回事,我是协会的副会长,我了解那个价格法,也了解企业的定价规则,我还了解成本核算,这是第二个概念。
第三个,自带酒水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无意化分责任。你带着搀杂酒精的酒水进来,喝死了。这个事情所以说,我们基于上述这三个原因,我们坚决反对自带酒水进店,当然强行自带酒水进店,不排除有些企业说我是促销怎么着。为了也是保护我们整个行业的发展,如果大家都允许酒水进店,甚至我们的行业都垮了,市场行为谁还敢把价格定那么高,暴利在我们行业吃不开了,说严重一点行业就垮了,舆论下去以后,整个行业朝阳产业这么蓬勃发展的行业,很可能突然就萎靡了,基于这三点观点,得出这个结论,咱们协会明确表态,我们建议咱们企业还是谢绝自带酒水,刚才提到了带酒水,咱们收取一点开瓶费也好,我也确实反对,应该就是服务费。
第四个观点,企业酒水定价也应有度,我们是协会,刚才领导都谈到了,应该有自律意识,应当依法合理定价,对于消费者,对于自身的发展,都是一种自律行为,是值得鼓励的,暴利不好,对咱们自己竞争本身处于劣势。
第五个观点,我代表协会提醒企业,就目前的形势,第一个不要慌,第二一个工作要做细,大家不是系统的不是全面的,我听了听,基本想法一致,第一如果谢绝自带酒水,一定要明示,而且要在醒目的位置贴出来,我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如果谢绝不来,进来了,推不出去了,他还喝,还得明示你们的整体收费价格比例也好,还是某一种酒水收费价格也好,应当有价目的明示,这点必须记在心里面。如果谢绝酒水怎么办,刚才大董说的太好了,低声下气、语言柔和、哥们义气,实在不行,你就进来,但是我收的时候就照样收了。
第六个,协会召开这样的会议非常的必要,这是我们自身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责,什么叫行业管理,维权、民主、自律都是我们的行业管理的内容,现在报纸愣敢说我们搞这种活动是串通、价格垄断,我们哪家的企业统一在一块了,二锅头跟那家的二锅头价格一致吗,肯定一致,包括人员工资、税费、房租、自己的房子有折旧,还有设备折旧都在里面,不同的企业的费用不一样,最后定价就是不一样,怎么说串通、怎么说垄断,怎么说协会进行串通,这点坚决反对不管在哪个场合都得替协会说话。
还有一个这本身也是我们维权,作为我们企业来讲,作为各个分会来讲旗帜鲜明的,支持我们市里面、烹饪协会、西餐协会给我们的哥们撑腰。
第七个观点,目前形势下我们是一种危机管理,大家都懂企业管理。现在到了危机管理的关头,大家都得想办法,除了刚才提到你企业内部应对之外,我们提一点建议:第一个要向媒体可以不针锋相对,像罗秘书长,别针尖对麦芒,我们在协会这个层面向媒体反映,谢绝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可能有合理的地方,怎么通过我们的口把这个解释清楚。
第二个向政府反映,目的是确实防止政府立法,如果政府立法向着咱们行,如果政府立法不向着咱们就坏了,怎么办?必须预防为主。怎么预防为主?很多的渠道,协会我们可以通过调研,我建议先别发倡议书,先偷偷摸摸的做事,今天会长太棒了,刚才为什么一出来我先声明,我不是聚德华天的,我今天的角色是代表协会,有负面影响,咱们先低调着做,协会写点企业的内参给市长们看一看。
第三个渠道通过政协委员,通过人大代表,我们可以提提案,我本人就是西城区政协委员,看看有没有餐饮业的政协委员在里面,我写点报告,给人大、给政协,发一发,想到招,要有对策。
咱们协会召开这个会,目的就是为大家建设一个和谐、健康、有利于整个行业发展,这么一个大的环境,保持好我们这种蒸蒸日上的发展势头,在08年之前,把这个行业做的更大、更好,刚才说的美食之都,刚才说的走向世界,做出自己的贡献,谢谢大家!
主持人:今天开了一个非常好的会,感谢大家参加,看起来这个话题是大家非常关注的,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下大决心,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为我们所有的会员进行服务,希望大家对今天的会如果还有什么建议、意见或者能提出更好的办法,我们在以后还要经常组织这种讨论会也好、或者研讨会也好,今天到此结束,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