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论“自带酒水”损害酒店权益也损害消费者权益
日期:2009-05-07 来源:山东省烹饪协会会刊
按:前一段时间,关于“酒店不得禁止自带酒水”的问题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和争论。最近,济南珍珠泉宾馆副总经理徐红军对此问题也发表了个人的看法(见下文),山东省烹饪协会对徐红军的观点表示赞同。本刊现将此文刊登,以飨广大读者。
据今年7月19日济南一家颇有影响的报纸载:《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在立法研讨会上达成了共识,将明确写入酒店不得禁止自带酒水,焦点直指餐饮业。参与起草该条例的某律师事务所阐释:“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也很明显的暴露出酒店经营者牟取暴利的实质,这是对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违背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侵害了酒店业的法定权益,也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立法原则。
一、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店享用是酒店业经营服务的一种惯例,也是酒店业依法享有的一种自主权力。酒店业伴随着商品流通兴起,遵循价值规律发展,进入门槛低,形不成垄断,是一个竞争充分的行业。酒店为差旅在外不能回家、公关宴请不便回家的顾客提供了食宿等“家务”服务,这种服务以手工劳动为主,在酒店与顾客的价值交换过程中,酒店提供的劳动量是显而易见的,加之热情有礼、友好殷勤的服务,酒店与顾客的交易关系是和谐健康的。这是酒店业千百年经营实践造就的格局。 回顾中国酒店业的历史,确实找不到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店享用的先例。山东潍坊传统饮食项目“朝天锅”,允许“脚夫”(搬运劳作者)自带干粮进店,购买肉食后,肉汤随便喝。贫寒的劳动者在这里可以少花钱而获得到恢复体力的热量。这是一种施舍性经营,反映了中国酒店业坚持“民以食为天”的人本经营理念。但对饮酒,因其超出了维持生命和健康的必需,是一种奢侈性消费,酒店的人本经营理念不予关照。谢绝自带酒水进酒店享用也自然而然的成为酒店业经营服务的惯例。 在西方人的消费习惯中,喝酒如喝茶,顾客买一瓶酒喝不完,可以寄存在酒店,下次再来喝,但不可自带酒水来喝。西方酒店或酒吧因而也形成了挂牌存酒的经营服务惯例。纵观中外古今,“谢绝自带酒水”是一致的,也未见有法律手段直接参与调整这一供求关系。2006年11月27日,山东省物价局发文《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 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扩大服务业的价格自主权。这是最新的政府政策取向。服务业的价格制定,将更加倚重市场调节的作用,约定俗成的经营惯例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而不是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6、17条规定,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规定。《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依据上述法律,酒店作为法人,消费者作为个人,都在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中享有自主权、平等权。酒店与消费者的供求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酒店有自主决定经营何种产品、提供哪些服务、制定什么样的价格的权力。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进店享用是酒店自主权的一部分,它既是一种行业经营服务的惯例,也不与任何法律法规相抵触。消费者依法享有选择酒店、选择产品和服务的权力,可以只住店不吃饭,可以只吃饭不喝酒,酒店对此不得强迫。但是,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顾客可以自带酒水进店消费的权力。如果按照某律师事务所的主张,顾客可以自带酒水进入酒店消费,实质就是把顾客的自主选择权扩大为强行消费权,这不仅是人为的对市场规律的否定,更是对酒店业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的法定权力的侵害。这样的立法意见显然是违背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的。 二、允许“顾客自带酒水”的立法建议,支持了消费者的片面诉求,损害了酒店权益,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酒店经营的酒水价格高于商场,一般定价在翻一番上下。顾客感到同样的一瓶酒,在酒店饮用要比从商场购买多花一倍左右的钱,心理不平衡。顾客的感受偏重了自己的“腰包”,忽略了酒店的附加成本。让我们解剖一个最简单的例证:假如一瓶啤酒在商场卖2元钱,在酒店卖4元钱,酒店附加值是2元钱。这个2元钱是怎么形成的呢?顾客进入酒店消费一瓶啤酒,坐椅子、用桌子、上酒具、占用餐厅空间、享用空调、听音乐,有前台服务员侍候、后台厨师操作,还有更后台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维护水电暖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园艺人员维护花草植物以及文雅的装饰等等。顾客用餐完毕,要有人清扫餐厅、洗刷器皿、消毒,有用水的水费,还有排污费,酒店要计提折旧,还要纳税……但在商场买一瓶啤酒是不发生这些服务成本的。酒店卖酒与商场卖酒是两种不同的买卖。顾客在酒店饮一瓶啤酒与在商场买一瓶啤酒是两个截然不同消费过程。由此说明,酒店经营的酒水价格高于商场是理所应当的。顾客不了解酒店服务的附加成本而产生抱怨心理是可以理解的。而法律工作者置酒店附加成本于不顾,片面迎合消费者的诉求,支持顾客自带酒水进酒店享用,无偿占有饮酒过程中酒店的服务劳动,这不是明显的对酒店权益的侵害吗? 酒店业不是一个暴利行业,在竞争机制调节下,尽管酒店业营业额连年高速递增,但全行业微利,酒店业员工属于收入最低的人群之一。也许酒店在经营中,某一瓶酒的利润偏高一点,但如果采用法律手段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将破坏市场调节形成的酒店业的微利水平,酒店业将难以为继,顾客也将一个一个的失去“体验性消费”的场所。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店消费的立法建议,表面上好象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实际上会使消费者日益增加的对又好又多的服务产品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使消费者日益依赖的不可或缺的服务产业不能健康快速的发展,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也有悖于党和政府扶持推动第三产业振兴的科学发展观。 三、“自带酒水进店”最重要的是损害了顾客饮食安全的权益。酒店经营酒水食品,有着防范“假冒伪劣”的措施,也承担着保证顾客饮食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从而使顾客的饮食安全权、健康权得到承诺,遇有问题,顾客可以向酒店主张赔偿。允许自带酒水进店,必然破坏上述的责任秩序,混淆了责权关系。消费者作为个人,识别抵御“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是有限的,委托酒店保证自己的安全健康是一种明智的选择。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进店享用,除了维护自己的正当经济利益外,也是为了切实履行保证顾客安全健康的责任。允许自带酒水进店的立法建议没有论证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健康权如何保证,仅仅为了消费者的一点经济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更加重要的安全健康权益,这样的立法建议是非常不可取的。 做了上述论证之后,也许消费者还有一个问题不能释疑,就是酒店各种档次的酒水都按照相同的比例加价,顾客宴饮不同的酒水,要对酒店附加的服务成本支付高低不同的费用,而酒店的服务成本有相对的固定性,这对顾客来说是否不够公允?这是一个酒店酒水价格管理的粗放与精细的问题,与是否允许“自带酒水”的争论不是一个范畴,本文不对这个问题展开分析。 谢绝自带酒水进酒店享用,是酒店业的法定自主权,是约定俗成的经营服务惯例,是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健康的必要措施。所以,该律师事务所关于“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店消费”的立法建议是错误的,既损害了酒店业的正当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重要的、长远的权益。 文:山东省济南珍珠泉宾馆 徐红军 转自:山东省烹饪协会会刊 供稿:新闻宣传部